[新京报]以30倍重罚让假药劣药无容身之地
之前的长春生物疫苗风波刚以91亿元“天价罚单”收尾,如今《药品管理法》迎来了大修。该法的修正草案已于10月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将全面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力度。草案坚持重典治乱,强化全过程监管。 “药是用来救命的,生产假药、劣药形同杀人”,这是网友发出的朴素评论,话糙理不糙。药品生产直接与公民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一点容不得苟且,药典上的操作规范不能有一丝一毫的不遵守。敢于以身试法者,就必须让他们付出倾家荡产的代价,不能给第二次机会。这必然要求法律做出刚性规定,提高违法的成本,扎牢法律制约的篱笆,让药品生产者、经营者不敢打擦边球、赚昧心钱。 这次修订《药品管理法》的目的正是为了严刑峻法,也回应了“疫苗风波”等一系列药品风波之后公众的期待。但是,要看到这次的立法修订,并不是被动的应急举措,相反,修订《药品管理法》早已被纳入相关议程。2017年10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已经公开了该法的《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可以说这次的法律修订是水到渠成。 这次修法拟大幅提高制假售假、制劣售劣违法的处罚标准。草案规定,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罚款为药品货值金额的两倍到十倍,情节严重的罚款10倍以上30倍以下。而现行法律中规定的处罚金额仅仅是“两倍以上五倍以下”,最高也就是五倍,而现在将罚款的上限提升到了30倍。这个30倍基数的罚款标准,在我国法律中可谓独一无二,体现了立法对假药的“零容忍”,和对民众生命健康权的重视。 对于生产和销售劣药,同样加大了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罚款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而现行法律中对于生产销售的处罚最高为货值的三倍,修正案中罚款提高至五倍。之前个别药企在严格的GMP(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工艺下要搞“小动作”,搞成本压缩,其实就是在生产劣药。在疫苗风波之初,还有人将企业的违法轻描淡写为“只是为追求产量,用了较大的发酵容器而已”,而修正案对不按药典工艺生产的劣药同样要施以严惩。 与此同时,修正案将药品责任的板子落实到人,公司法人不能再作为挡箭牌。这次修正草案拟规定:“有生产销售假劣药、违反质量管理规范等行为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没收收入、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业的处罚。” 药品生产领域,引进资本市场的“禁业”乃至“终身禁业”处罚制度,是为了突破资本运作的面纱,避免违法商人躲在现代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后面为所欲为,借壳公司作恶之后,却能全身而退的现象。比如,在江苏延申疫苗造假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后,相关实际控制人还能全身而退,继续把企业做到400亿元市值。因此,不把“害人精”逐出市场,谁也保证不了不会再发生危机。 所谓“修合无人见,存心有天知”,制药行业是良心事业,但一个行业不能只靠良心约束,要打捞起中国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的公信力,就必须用法律惩罚“害人精”们。让违规者付出他们付不起的代价,明确30倍重罚的立法还只是基础,后面还需要全方面提升执法质量和密度。(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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