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刑诉法修正草案:建议适当扩大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刑诉法修正草案时建议 草案中明确了“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李巍委员认为上述适用范围还是过窄,“目前的毒品犯罪案件,法院每年审理都在20万件左右,电信诈骗案件每年也差不多几十万件,还有当前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暴露出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李巍委员说,这些犯罪案件对社会危害性极大,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果这类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而且又身居境外,不利于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 对此,李巍委员建议在现有表述的基础上加一个“等”字,即表述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 彭勃委员也表示,目前草案规定的缺席审判适用范围与全面依法治国,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的形势发展需求还有差距,建议适当扩大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 “潜逃境外”是缺席审判的前提条件之一,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谢勇提出,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犯罪案件中,很可能没有潜逃行为,而是长期住在境外,遇到这种情况,现有规定就会成为障碍。 针对此,谢勇建议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到案”,确保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 (正义网北京10月23日电)(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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