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队"怀孕被辞退能否获赔 女教师与单位对簿公堂(4)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由此可见,“排队怀孕”的规定明显违反法律法规,不具有法律效力。 近年来,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很多单位,尤其是员工全部为女性的,或大多数员工为女性的,如幼儿园、中小学、银行等单位,快步进入女性扎堆生育的高峰期。这些单位,如果女员工扎堆怀孕回家生娃,势必会影响单位的正常运转,甚至会让单位处于瘫痪状态。为了防止不利局面的到来,单位只得通过出台“排队怀孕”的规章制度来应对,这也是基于解决现实问题的无奈之举。“排队怀孕”与法律相悖,固然无效,但作为员工,也要体谅单位的难处,早点与单位沟通,配合单位做好安排,以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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