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抢事件:抢了你就跑不了
日前,在陕西汉中,一辆装满橘子的货车发生事故,车上的橘子遭到附近村民哄抢。车主王师傅说,当时有四五十人参与抢橘子,被抢的橘子在1吨左右,最终警方赶到,人群才散去。王师傅是辽宁人,从四川拉了橘子送往北京销售,结果中途碰上这档子事儿,“当时我都哭了”。 相似的一幕,不时在各地上演,被哄抢的物品包括水果蔬菜、粮食禽畜、家电饮料等,可谓“琳琅满目”。前几年,媒体报道过“事故淘金队”,有的高速公路附近村民自发组织起来,发现有事故发生就去围观,有利可图就奔走相告,短时间内聚集到现场,见货物就拿。 关于这种现象,就事论事,探讨其发生原因、解决路径等,是有意义的,但我反对将其归结为“道德滑坡”的过度解读,毕竟它仍属于个别现象。篇幅所限,今天不展开说道德,重点说说法律上的治理。 光天化日之下的哄抢,与法治格格不入,也刺痛了人们的神经。“这就是抢劫”,很多网友如此激愤表达。如果有证据表明,参与哄抢者对货主有暴力、胁迫等行为,以抢劫罪对他们治罪,自无问题。但绝大多数这类场合,“多人哄抢”本身即对货主产生足够的心理威慑,致其不敢反抗。这种情况下,对方也就没有实施进一步的暴力、威胁的必要。这样说,并非主张对哄抢者一律以抢劫罪定罪,而是意在说明,看着货物被哄抢而束手无策,货主的心理感受近乎被抢劫。 不能以抢劫罪定罪,并不意味着哄抢者可以逍遥法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68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实践中,各地起刑点小有差异,多数为4000元。就遏制哄抢行为而言,处罚的不可避免性比处罚的严厉性更重要。 现实中,有关哄抢者被刑事处罚的信息很少,被治安处罚的也不多。一种可能是处罚得不少,只是信息公开、媒体报道没跟上;另一种可能是处罚确实很少。有关这类事件的评论中,经常出现的一个词是:法不责众。它一方面是说的哄抢者:单个某个人,不敢或者不好意思上去就拿,但一群人在一起,在“法不责众”心态下,胆就肥了;而对执法者,从“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角度,也是一种善意提醒。 法不责众心态由来已久,对法治破坏力不小。建设法治社会,民众、执法者都要摒弃它,执法者更要先行一步。“抢了你就跑不了”,当这样的善恶有报结果如期而至,试图哄抢者将望而却步。(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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