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审
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审 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有效方式,但有的单位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检察建议不够重视。为此,修订草案三审稿明确,“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派驻检察的方式,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的执法进行监督,为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试点开展巡回检察,增强了法律监督的实效。这一有益探索也被写进修订草案三审稿。三审稿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 修订草案三审稿还增加了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内容。修订草案三审稿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沈春耀还指出,1979年至今,常委会只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作过一些小的修改。这次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主要是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对现行法律补充修改的内容较多,体例结构上需要有相应的安排,适宜采取修订的方式。同时,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内容看,这次修法没有改变我国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职权、基本组织体系、基本活动准则等,修改的内容都是属于补充、完善、调整、优化性质的,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不存在相抵触的情形。因此,“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是可行的,符合宪法的有关规定。”沈春耀说。(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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