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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副总经理挪用公款1300余万元获刑 贪念源自一个U盾(2)

2018-10-23 13:39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肖某向黎某介绍,他正和朋友李某一起运作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二人负责这个项目融资居间服务等相关事项。肖某要黎某出钱,黎某告诉肖某其出钱都是挪用公款,肖某反复承诺回报她500万元好处费,黎某答应了。 
  在肖某撮合下,2017年11月15日,黎某和这个项目总负责人熊某的公司签订了不可撤销协议。同年11月16日,黎某又和承建公司签订了关于垫资支付履约金协议书。这两份协议的主要内容是,黎某垫资100万元履约金,可获得500万元风险报酬。协议签订后,黎某为尽早促成项目,获得500万元报酬,便挪用公款235万元进行该项目的运作。另外,黎某还挪用了120万元给肖某用于其公司运转和日常开销。 
  2011年1月至2018年2月,是黎某疯狂挪用公款的7年,保安公司公存账户上的钱几乎就成了黎某自己的钱。7年里,黎某又是如何应付财务审计的呢?每年保安公司都有内部审计,自认为聪明的黎某都是通过伪造的对账单来通过审计。她选择余额比较简单或者对账单不规范的银行,仿造对账单,或者直接伪造虚假的对账单。有一次郴州市国资委对保安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由于一些票据丢失没有做财务凭证,黎某发现公司账户上有26万余元的资金缺口。为了应付审计,黎某伪造了一笔支付养老保险金26万余元的财务凭据来做账。后来她将该笔资金转入个人建行账户内。 
  “黎某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利用工作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该案承办检察官刘力提醒大家,“黎某的教训是惨痛的,警示人们要始终坚守底线,戒除贪欲之心,廉以修身,洁以养性。” 
  检察官进一步提示,在职场中,面对各种诱惑要加强自律意识,切勿因一时贪念而触犯法律葬送前程。对于企业而言,一定要加强岗位审查和财务监督,防止个人权力过大。同时,还要加强对新入职员工的岗前培训及法律教育,以免为法治意识淡薄和贪念付出惨痛代价。(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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