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北电"原董事长隋国文受贿一审被判11年
“神华北电”原董事长一审被判11年 正义网包头10月19日电(记者沈静芳 通讯员高顺华 郝一霖)今天,由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神华北电胜利能源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隋国文受贿罪一案公开宣判。包头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隋国文利用担任神华北电胜利能源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书记、董事长,中国神华能源公司胜利能源分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王某等8个公司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这些公司及个人所送的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924.79万元、欧元7万元。 包头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隋国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隋国文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侯某劳力士手表、梁某30万元、王某10万元、大河筑路公司700万元、吴某50万元及张某7万欧元的事实,属于坦白,认罪态度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隋国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赃物劳力士手表和欧米茄手表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对查封、扣押的其他涉案款物,由查封、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一审宣判后,隋国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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