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当庭吞遗嘱被罚5万 毁灭重要证据可追刑责(2)
毁灭重要证据可依法追刑责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3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文中均为化名)(记者 李铁柱 供图/大兴法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相关阅读:
- 和布克赛尔县法院与公安机关建立执行联动机制 05-17
- 陶凯元会见欧盟普通法院院长积家 03-17
- 零容忍!天津一盘踞繁华商圈恶势力团伙成员被判刑 07-08
- “今日焦点网”、“社会焦点网”等11个网站被查处 09-10
- 外汇局:严打以创新为名的各类外汇违法犯罪行为 02-05
- 高速公路收费能降吗?交通部:不具备降费空间 08-01
- 俞正声参加新疆代表团讨论时强调 广泛凝聚智慧和力量 夺取新时代 10-19
- 第50名"百名红通人员"周骥阳被公诉 当庭认罪 12-10
- 彝良:合伙人散伙就上法庭 皆因不结算惹的祸 11-07
- 情侣开车途中吵架,女友开门跳车身亡!法院这样判 10-27
资讯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