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被精神病","安全网"再密些
10月16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大学生刘刚(化名)自称被强制送入河南省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134天,其间遭电击与强制喂药治疗,被护工殴打。出院后经第三方检查,他并无精神病。刘刚起诉就读高校和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日前该案二审开庭。 一审法院判决,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向刘刚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用2.1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由于双方上诉,一审判决未生效,而二审判决尚未作出,刘刚口中的“被精神病”是否存在,我们尚无从判断,但该案暴露出防范“被精神病”方面的漏洞,却值得重视。 2013年5月1日精神卫生法施行之前,媒体有关“被精神病”的报道较多。精神卫生法对于精神病人的诊断、收治做了相对严格的规定。在诊断方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第27条);收治方面,“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第30条第一款),且需“经其监护人同意……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第31条);只有两种例外情形,方可强制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第30条第二款)。这些规定,大大减少了“被精神病”的可能。 但完全避免,很难。一是因为执行上述规定,有时会打折扣;二是规定本身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具体到本案,根据校方说法,刘刚在校期间,与师生及宿舍管理人员多次发生争执,从不与人交流,不遵守寝室管理规定。如果上述说法属实,即便精神状态有问题,也显然不符合强制住院治疗的情形。刘刚称,在他不同意的情况下,精神卫生中心的人将他双手反绑,从学校强制带上车,年迈的母亲被这一幕吓哭了。在并未确定其精神病的情况下,强制带走,之后违背其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病的检查,似已违反法律规定。 当然,刘刚的说法能否得到终审判决认可,并不确定。但如果真有精神卫生中心“为了收钱而收人”,将人强制带走,之后自己检查,自己收院治疗,却没有必要制约,公民“被精神病”的风险无疑会加大。一些国家规定,检查确定精神状态和治疗,由不同主体承担,有效避免了利益冲动对公民权利的伤害。 “监护人同意”,也有被错用、滥用的可能。本案中,精神卫生中心称,刘刚住院是由其母亲决定并亲自护送入院的。尽管和刘刚说法有一定出入,我们姑且相信之。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缺乏相关医学知识,对住院治疗后果缺乏明确预知的监护人来说,其决定往往取决于院方陈述,因而存在被误导的可能;个别情况下,监护人和患者有利害关系,“监护人同意”更可能被滥用。在一些国家,在患者本人不认可的情况下,收治住院需要得到法院授权。国情不同,这种做法我们未必可以照搬,但对“监护人同意”作必要限制,却是必要的。 精神卫生法为防止“被精神病”编织了一个“安全网”,而这个案例提醒我们,这个“网”可以也应该更密些。(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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