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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10种情形属于"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

2018-10-12 14:15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客户端浏览:手机版
  日前,青海省纪委监委出台《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情况登记备案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保障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顺利进行。 
  《办法》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得超越职责权限、违反工作程序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对遇到的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十种情形”,报告人要及时填写《登记备案表》,按程序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登记备案。非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处置。 
  《办法》特别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切实保护报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泄露报告人信息、打击报复报告人的,从严从重处理。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等行为知情不报、故意隐瞒,未及时、不如实登记备案的,或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授意不登记、不如实登记或不向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备案的,将对有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根据《办法》规定,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10种情形是:打听、过问正在办理、尚未公开的信访举报内容、线索处置方式、巡视巡察事项及线索处置各环节应保密的内容等;安排、介绍、协助与从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工作的人员见面,或私自转递材料、信息的;违规要求接触或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的;为被审查调查人说情打招呼、送钱送物等,请求给予特殊照顾或开脱、减轻责任的;为被谈话函询人、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分析案情、出谋划策,帮助规避或对抗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的;越级越权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工作提出具体意见或倾向性意见,干扰正常工作的;以利诱、威胁、恐吓等方式向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工作人员施加影响和压力,阻挠正常工作的;打听过问、说情干预干部任职前廉政意见回复内容、签署意见、工作进展等情况的;授意、纵容亲属或他人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其他经组织认定为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情形。(青海省纪委监委)(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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