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专利之争”正面宣战:摩拜起诉青桔侵权(2)
技术之争 “智能锁”成较重要技术 双方在该领域均有相关专利 此外,成都商报记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检索系统检索发现,摩拜和青桔均在智能锁领域有相关专利。 记者注意到,截至2018年10月9日,摩拜一共提交了318条专利申请,其中与锁有关的就达到了103条,专利的类型以实用新型专利为主。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专利刚取得授权不久,例如,名为“一种锁具以及自行车”的实用新型专利在2018年9月28日取得,而名为“开锁方法、智能锁、共享车辆、服务器系统”的发明专利也是在2018年9月25日刚刚取得授权。 数据还显示,摩拜的专利申请集中在2017年,最早的和锁有关的一起申请是在2015年12月,然而在将近三年后的2018年9月11日才取得。 与之相比,青桔申请专利的时间要更晚,但取得专利所耗费的时间更短。 青桔最早在2017年3月24日提出相关的外观专利申请,并在2018年4月获得该项专利。 专利检索页面显示,青桔提出的专利申请总共有13项,其中有10项和锁有关,获得授权的专利类型也多为实用新型专利,比重和摩拜近似。可见“智能锁”成为两家共享单车企业较为重要的技术。 律/师/解/读 双方都有专利 并不影响主张权利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栩表示,即使双方在相关领域都有专利,但一方也有可能实施的是他人的专利,专利权人当然会发起专利侵权诉讼。 那么,具体该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呢?杨栩指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实质上是一个技术方案,只能通过文字表述和附图表示等方式将技术方案在法律上“确定”下来,在专利侵权判断时,就是将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和被诉侵权人的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进行逐一比对,再根据“全面覆盖原则”或者“等同原则”去进行判断。 杨栩告诉记者,简单地说,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有A、B、C三个技术特征,而被诉侵权人的技术方案有A、B、C、D四个技术特征,这时就可以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断其构成专利侵权。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也认为,专利侵权是较为复杂的一类案件,涉及到技术特征的比对。他认为,即使双方都在智能锁领域有专利权,也不一定会冲突。“当双方都主张有专利权的时候,要看双方各自主张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哪些技术特征,技术特征是否相同。” 赵占领表示,摩拜起诉青桔,比对的是摩拜的专利和青桔的产品,而非双方的专利。“要看摩拜专利的保护范围涉及到哪些技术特征,青桔的涉案产品是否具备摩拜专利里涉及的技术特征。”(记者 祝浩杰)(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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