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媒体前沿 >

“丰台抢孩子”事件处理过轻?警方通报回应三大质疑(2)

2018-10-07 15:35来源:中国之声浏览:手机版

  其实在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奶奶并非这个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她没有权利去抢夺这个孩子,即使是真的是他的亲孙子的话。因为这样会损害这个相应的监护人、也就孩子父母的监护权。第二个她们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因为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扰乱车站商场等社会公众秩序的,应该相应地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那么,除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误抢孩子”的行为又能否构成拐骗儿童罪呢?韩骁律师认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这个罪名是以出卖为目的,拐卖绑架中转贩卖等等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要求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这个案件来说,以警方的通报来讲,(李某等)不是以出卖为目的,所以这个案件应当是不具备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要件。
  同时,律师表示,如果当事人认为身体、精神上受到创伤与损害,可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记者:李行健
  编辑:江晓晨 张修权(实习)????(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