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电动车超期上路将扣车罚千元
昨天下午,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后才能上路行驶。《条例》施行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没登记的,如果合规应在规定期限内登记上牌,不合规的发放临时标识。本市对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3年过渡期,不合规的电动自行车未按期申领临时标识,以及过渡期满后上路的,交管部门可以扣车,并罚款1000元。 11月1日起电动车上路须登记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需经过登记,并取得行驶证和号牌,才能在本市道路行驶。申请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条例》施行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符合规定的发放行驶证、号牌;不符合规定的,发放临时标识。 本市对发放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自《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临时标识,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交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电动车上路不挂牌罚20元 北京市交管局副局长刘恕介绍,电动自行车,主要是两轮电动自行车,本市目前约有400万辆,只有约91万辆是按照国家标准和法律规定上了牌照,大部分车辆属于超标电动自行车。3年过渡期结束后,如果超标电动车仍上路,将坚决处罚。 《条例》规定,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未在规定期限内申领临时标识的,以及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20元罚款。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对临时标识予以收缴,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接受处理后,交管部门应当及时发还电动自行车。 督促快递外卖企业更换超标车辆 《条例》规定,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制度。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按照《条例》规定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时,下车推行,不得骑行通过。 对于社会关注的快递、外卖车辆问题,刘恕介绍,这些行业的从业人员使用的三轮车和两轮车很多都是超标车辆。新的法规出台后,将与市交通委、市商务委等部门,尽快研究制定规范,督促快递外卖企业更换超标车辆。 共享单车押金应当及时退还 根据各方意见,《条例》补充完善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的相关义务,提出按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投放车辆,将自行车动态总量、重点投放区域动态总量、承租人信用惩戒信息、自行车停放位置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实时、完整、准确接入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确定违法行为人。客户端应当显示承租人安全提示、自行车允许停放、禁止停放区域,以及有关惩戒措施。建立健全押金、预付金管理制度,将押金存放在本市开立的银行资金专用账户。承租人申请退还押金时,应当及时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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