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刑四庭负责人就虚假诉讼刑案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法制网记者 周斌 张晨 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负责人今天就司法解释涉及的主要问题回答记者提问。虚假诉讼罪仅适用于民事诉讼 记者:请介绍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和起草经过? 答:在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大幅增长。部分个人和单位出于种种目的,故意捏造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意图骗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牟取不正当利益。在极少数民商事案件中,司法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恶意串通,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实践中,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方式复杂多样,需要运用民事、刑事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惩治。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针对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定罪处罚设置了指引性规定,但当时的刑法条文中尚无相应的虚假诉讼罪名。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并对单位犯罪、数罪竞合的处理和司法工作人员犯该罪的处罚原则等作出了规定。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司法机关运用刑罚武器惩罚虚假诉讼犯罪人仍然存在一定困难,迫切需要出台配套司法解释。两高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本司法解释。 记者: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有哪些基本原则和总体考虑? 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和考虑: 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司法解释对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界定和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内容,必须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根据刑法规定,虚假诉讼犯罪行为表现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即虚假诉讼罪仅适用于民事诉讼领域。 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诉权。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着重解决三方面问题:明确定罪量刑标准,对于什么是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虚假诉讼罪,给予人民群众以明确的行为预期和规范指引。明确规制对象,确定适当的处罚范围,将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限定为“无中生有型”捏造事实行为。注意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衔接,确保对大部分虚假诉讼违法行为通过罚款、司法拘留等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予以处罚,只有达到定罪标准的才判处刑罚,防止刑事打击面过广。 立足司法实际,突出打击重点。司法解释对实践中常见多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六种典型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作出了列举式规定,并设置了兜底性条款。 坚持宽严相济原则。司法解释明确,对于实施了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但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犯罪人,如果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法院处理决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对其中的司法工作人员,不适用上述认罪认罚从宽规定。 对定罪量刑标准设置兜底性条款 记者:司法解释对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是如何界定的? 答:司法解释明确,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对此,实践中需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虚假诉讼犯罪仅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即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因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情形。 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方式可以表现为“单方欺诈型”和“恶意串通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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