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回应“未成年强奸案冰释前嫌”:仍在开会研究
原标题:“未成年强奸案冰释前嫌”引舆论哗然 官方:仍在开会研究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近日通过官方微博发表的一篇文章,题目是《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文章涉及一起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件,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目前,该案件在法律层面的细节,特别是针对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情况,检察机关还未更多披露。中国之声记者注意到,该微博文章已经被删除,但官方仍未对事件作出正式回应。 争议文章被删 鲁山县宣传部:正开会研究 目前,在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官方微博等渠道,已找不到引发争议的那篇文章。鲁山县委宣传部一位工作人员昨天向中国之声表示,相关部门正对事件进行研究:“我们正在开会研究这个事,检察院、省检察院都正在进行……(省检察院和鲁山检察院正在协商是吗?)对对对,他们现在是检察院有专门人员(来研究),因为报告都是系统内部统一来弄”。 清华教授:强奸犯罪不能进行调节 文中提到的强奸未成年少女一案能否调解?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说:“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的案件的时候,有一定的灵活度,但是严格地讲,关于《刑事诉讼法》诉讼和解的制度,它是不包含强奸犯罪这样的一种罪行的。检察机关当然也不能进行调解”。 钱列阳:嫌犯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能无罪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向中国之声强调: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年龄上,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是从轻处罚的理由,但绝不是无罪的理由:“正常情况下,强奸案是3到10年有期徒刑。那么对于未成年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这个是法律的规定,这个从轻、减轻,是比照成年人。他(鲁山)这个作案的时候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他还是符合这个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的;第二个,无论是强奸案还是其他案件,一旦定性了以后是不会改变的,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家属之间达成了某些谅解,包括经济赔偿,这是从轻处罚的理由,但不是无罪的理由,所以这个只是在量刑上的一种考虑,不能改变一个性质”。 “和解”不等于免除刑责 “冰释前嫌”表述不当 也就是说,鲁山检察院对于该案件介绍中提到的“和解”,从法律上来说,不等于不用负刑事责任、更不等于案件的审结。有评论认为,案件引发如此大关注,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件用“冰释前嫌”这样的表述十分不恰当,该案件的宣传更没有让大家感受到法律代表的公平和正义。 “对罪犯宽容就是对受害者的残忍”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说:“就此案来说,宽恕犯罪对于同样属于未成年人的被害人来说,它可能构成了一种实质的不公正。人们经常讲这样一句话,对罪犯宽容就是对受害者的残忍。这个案件当中,我觉得被害人一方这种保护,那是不是达到了应有保护的那样一个全面的、一种周到一种考虑?” “舆论不要左右司法判决” 一篇由前公诉检察官针对该案所写的文章中提到:“刑事案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是拒不认罪、拒不赔偿的。在故意伤人罪、强奸罪这类案件中尤为常见……这样一来,被害人除了能看到犯罪嫌疑人坐了几年牢之外,得不到任何的赔偿。所以,有些时候,检察官会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家属进行‘督促’,如果犯罪嫌疑人积极悔罪、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话,在审判环节是可以得到从轻处理的。”钱列阳认为,对于司法判决来说,做出结论的理由是否合法、合情、合理,是最重要的:“我觉得还是这句话,我觉得舆论还是不要左右司法的判决。‘结果是什么’我觉得是第二位的;产生结果的理由是第一位的。产生结果的理由,必须有理有据,合法合情合理,所以无论做出什么样的司法裁判,都必须把理由讲清楚,合乎逻辑,合乎法律”。 |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相关阅读:
- 把认罪认罚从宽作为“谋发展”的重要突破口抓紧抓实 05-30
- 天津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权健涉嫌虚假宣传进行立案调查 12-29
- 侵华日军“513”部队首被发现 日本老兵:主做细菌研究 06-03
- 为辖区无证摊贩开绿灯 这场街角巷落的微贪腐案尘埃落定 07-07
- 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03-08
- 阳泉市检察院对假酒销售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2-23
- 步长董事长女儿花巨资上斯坦福?董秘:以公告为准 05-03
- 江西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张晓建被开除党籍 04-16
- 宠物殡葬行业问题多 宠物墓地回避是否有资质问题 04-13
- 香港各大政团社团一致谴责激进示威者围堵香港中联办暴行 07-22
资讯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