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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修法良机有效治理恶意注册

2018-09-23 21:19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法制网记者 万静

    近年来,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不仅打击了企业积极性、损害了市场秩序,更阻碍了中国自主品牌的发展之路。适逢商标法新一轮修改工作启动,能否通过修法规制恶意注册,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在2018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期间举行的“商标典型案例评析论坛——商标法修改之恶意注册的规制”平行会议上,业内人士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恶意注册缘何频发
    说起近年来商标领域的“恶意注册”事件,大多让人哭笑不得。“恶意注册本质上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商标注册行为,应该纳入到商标法诚实信用条款的调整范围。”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有关负责人说。
    提起“王老吉”商标,人们更多的印象还停留在加多宝与广药集团的商标大战和红罐包装装潢之争。但实际上,作为“王老吉”商标的持有人,广药集团同时也面临着恶意注册的难题。广药集团市场部部长陈志钊在论坛上介绍,除了大家熟知的“王老吉”商标,广药集团还在市面上发现了“王小吉”“土老吉”等恶意注册的商标,每年投入在打击恶意注册商标上的人力、物力、财力不计其数。
    北京市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陶钧说,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主观论”代替“客观论”会对制度稳定产生冲击,绝对条款个案差异性会导致司法结论可预期性下降,低投入广撒网会引发市场投机性概率上升,而对知识产权基本原则的影响会造成“地域性”原则频频被突破。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法律事务处处长孙欧认为,在打击恶意注册当中职能部门遇到了很多问题,从评审实践角度来说,原因是:第一,关于恶意注册内涵外延不清晰,认识不一;第二,在商标注册审查阶段商标行政审查机关主动驳回申请没有明确规定;第三,打击恶意注册各程序法律适用标准不一。
    深圳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祝建军指出,我国对于商标权的取得采用注册制,不要求商标在注册时有实际使用的意图。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恶意注册及囤积情况非常严重,对于我国商标制度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严重阻碍。
    抓住修法良好契机
    从政府部门角度而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有关负责人说,可将商标法第七条有关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提起商标异议或无效宣告请求的适用条款,改良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用于制止商标囤积行为,同时还可以探索建立强制转移制度与恶意注册的民事赔偿制度,取消商标获准注册五年内提出无效宣告的时间限制,并建立配套信用监管制度。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体系化适用商标法打击恶意注册条款,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时考量恶意因素从严把握标准,同时不断加强打击商标恶意抢注问题的专题研究,探索建立‘黑名单’约束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建议,为了加大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第四次商标法修改时可考虑重构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取消相对理由审查,承担绝对理由审查功能;重构异议及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保留异议前置程序,承担相对理由审查功能;注册申请受理公告,绝对理由审查和相对理由审查同步进行。
    而从司法实践角度而言,陶钧认为,恶意注册可分为侵害“私权”与“公益”两种情形,对此,在价值引导上,应明确规定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且需要具有使用申请商标的意图与能力;在程序设计方面,建议不再以商标是否授权来区分商标法有关授权与确权条款的适用差异,应涵盖商标申请、异议、无效、撤销、转让、续展“全流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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