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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4)

2018-09-14 16:40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评卷专家组确认上述违纪行为情形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进行实验。确认应试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根据作弊事实和情节,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纪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调查后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六十日内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作出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有权在被告知处理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于举行听证前七个工作日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违纪行为作出处理的,应当出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理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及住址;
  (二)违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的依据和种类;
  (四)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
  第二十三条 违纪行为处理决定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被处理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四条 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考试工作人员对违纪行为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违纪行为调查处理人员在考试违纪行为调查处理工作中,有对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报复或者诬陷等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其相应处理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二年”不包括本年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相关人员”,是指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外参与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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