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互联网法院审案规定
法制网北京9月7日讯 记者 周斌 刘子阳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并施行《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上诉机制和诉讼平台建设要求作出明确规定,确立了身份认证、立案、应诉、举证、庭审、送达、签名、归档等在线诉讼规则。 据了解,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继去年8月在浙江省杭州市设立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后,我国将在北京市、广东省广州市增设两家互联网法院,并于本月挂牌收案。为确保3家互联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最高法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研究起草了此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规定,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主要包括:互联网购物、服务合同纠纷;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涉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因对互联网进行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在充分总结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经验基础上,司法解释要求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全程在线为基本原则,即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互联网上完成,最大限度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提升司法效率。 司法解释明确互联网法院建设诉讼平台,作为法院办理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专用平台。依托平台,互联网法院开放数据接口,有序接入相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相关国家机关的涉案数据,在充分保障系统安全、技术中立的基础上,实现身份在线核实、证据在线提取、信息在线流转,推动形成网络化、立体化、智能化的互联网审判模式。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立足于互联网技术最新发展和电子诉讼基本特点,探索构建既符合司法规律、又紧跟时代潮流的网络诉讼规则,在在线审理方式、电子送达方式等方面有诸多重大创新,为互联网法院深入改革创新提供制度支撑。(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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