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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素质堪忧,景区频遭破坏 保护景区自然遗产呼唤法律“长牙”(2)

2018-09-09 20:10来源:工人日报浏览:手机版

  据了解,对于一些当场被抓住现行的恶意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保安人员对其最重的处罚就是将破坏者送到当地派出所。
  刑事罪责不能“玩虚的”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四条明文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早已写入刑法,理论上,无论是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重损坏,还是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抗拒他人制止的,都已达到入罪的门槛。但实际中那么多破坏景区的恶劣行径,却鲜有被追究刑事追究责任的个例。
  对此,有社会学专家指出,旅游文明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仅靠游客个人的“文明出游”并不能造就文明气象,还需要景区和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监督,每一环都不能掉链。国家应当鼓励各地结合各自实际,先行先试,出台具备足够震慑力的惩罚性规定,并建立完善高效的运行机制。此外,如对类似“踩踏七彩丹霞岩体”的不文明游客,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列入旅游黑名单,启动联动惩戒机制,限制向其提供旅游服务。值得注意的是,网络传播平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向任何形式的网络“炫丑”说不。将故意逃票、恶意踩踏等不文明行径上传网络炫耀,不可避免会给其他网友、游人带来反面示范的作用,教唆违规的负面导向不容低估,网络平台有责任加强审查把关,拒绝上线、及时屏蔽,并将相关信息通报景区或警方做出进一步处理,努力把网络“炫丑”“炫恶”可能滋生的副作用降到最低限度。
  近日,贵州省公布施《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严惩破坏世界自然遗产景观的行为,违者,由自然遗产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修复生态,并依法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李 丰)(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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