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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 视频开庭定纷争主审11类案件(2)

2018-09-09 20:00来源: 北京日报浏览:手机版

  鼓励通过电子签名等手段留存证据
  目前,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主要依靠公证程序,程序复杂繁琐。互联网法院案件在线审理和大量证据在线的特征,客观上要求打破通过公证程序认定真实性的单一途径。
  基于以上考虑,《规定》明确了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规则。一是在认定对象上,涵盖对电子证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等各环节真实性的认定。二是在审查内容上,强调对电子数据生成平台、存储介质、保管方式、提取主体、传输过程、验证形式等方面进行审查。三是在认定方式上,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以及通过取证存证平台等对证据进行固定、留存、收集和提取,弥补仅依靠公证程序认定电子证据的不足,提升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
  在线庭审采取视频方式进行
  在线庭审是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核心环节。《规定》明确,互联网法院适用在线庭审不局限于简易程序案件,也包括普通程序案件。并且,在线审理也要符合庭审亲历性和直接言辞原则,应当采取视频方式进行,不能单纯靠图文或语音交流。同时,在线庭审程序可相应简化。另外,关于在线庭审纪律,《规定》明确,当事人不按时参加在线庭审的,视为“拒不到庭”,庭审中擅自退出的,视为“中途退庭”。(记者 高健)(责任编辑:刘晓方)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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