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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公墓独立墓不得超0.5平方米

2018-09-08 14:39来源:新京报浏览:手机版
  昨日,民政部在其官网公布《殡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条例拟规定,安葬骨灰的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

  四类区域禁止建造坟墓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介绍,1997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殡葬管理条例》,2004年民政部启动条例修订工作。今年4月以来,民政部再次启动修订工作,并于7月中旬向63个中央有关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征求意见。还邀请了11名知名院校专家进行研究论证,修改形成此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修订草案。

  这次修订体现“增加公益性殡葬服务供给,为群众提供数量充足、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绿色文明的殡葬服务,满足群众逝有所安的殡葬需求。”同时也体现在我国资源环境约束趋紧、殡葬陋习回潮的情况下,坚持并深化殡葬改革的需要。

  条例拟规定,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墓碑高度和使用期限。安葬骨灰的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安葬遗体的墓位(含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8米。应当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提倡地上不建墓基,不建设硬质墓穴,推行墓碑小型化或不立碑,提高绿化覆盖率。

  同时,条例还拟规定禁止在耕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这些地区建造坟墓。这些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殡葬服务不得强迫消费

  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殡葬服务也进行了规范。其中明确,殡葬服务机构开展殡葬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巧立名目,不得误导、捆绑、强迫消费,不得限制使用自带的合法丧葬用品。

  对丧事活动,条例拟规定,办理丧事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和引导公民就近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或者社区治丧场所办理丧事活动。

  此外,对于遗体接运,条例也进行了规定,接运遗体必须凭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使用专用车辆,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接运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对于火化,条例拟规定,实行火葬地区,遗体应当就地、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需异地运输的,应经所在地和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需出境或入境运输遗体、骸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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