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e线 >

昆山反杀案引公共监控视频管理之问(2)

2018-09-08 13:59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视频监管尚无全国统一规定
    在我国,城市中的电子监控摄像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政府投资建设于城市公共区域的,用于社会管理的;第二类是指企事业单位自建,主要用于单位内部安全保卫;第三类是指公民个体或商户自建,用于自身安全防护。
    涉及电子监控摄像头的事件,曾经接二连三地发生。
    一对情侣在上海地铁的闸机进站口区域拥抱热吻被监控录像拍下,由地铁公司员工上传至网络。
    绵阳市高速公路摄像头拍下一名男子左手开车、右手伸向同行女子胸部的照片,被交警支队电脑维护商的两名员工私自拷贝照片并上传至网上。
    据记者了解,对于电子监控的监管,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统一规定,但各地出台了一些规定。
    2006年,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对电子监控摄像头的建设、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紧随北京市之后,全国又有多个省市出台过类似的文件,如《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大同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在规定的具体内容上大同小异。
    2016年年底,公安部发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针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立法目的、概念界定、主管机关、政府责任、系统建设规范以及秘密和隐私保护等三十余条项目进行了详细规定。
    2018年3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被列入计划之中。
    而在上传“8·27”案视频的江苏省,则在2018年4月28日将当地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办法列入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江苏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负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联网应用和维护管理的单位,对于获取的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点位分布、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专家认为,公共场所安装监控是基于社会治理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提高社会治理效率、减少人力投入、创新社会治理模式。但目前电子监控建设出台的相关规定,强调的都是如何监管,而对于公众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调取监控视频、什么人能够上传涉案视频、上传涉案视频的尺度在哪里、上传哪一类视频需要经过审批等问题,没有相应的条款可供讨论。此次“8·27”砍人案视频的上传,对办案机关准确定性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能因此推动补齐电子监控法律短板,这将是该视频在给全国公众普及正当防卫知识后的又一贡献。(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