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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视频首发者?昆山反杀案引公共监控视频管理之问

2018-09-08 13:33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昆山反杀案引公共监控视频管理之问   
  9月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江苏省昆山市“8·27”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有了结果。警方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案发到销案,仅仅过了5天。
  “如果没有那段砍人视频引起强烈的舆论,没有这么多人关注,还会是这种结果吗?”案件暂告一段落后,很多人开始思考这个问题。
  案发现场视频引发网络热议
  8月27日21时37分,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刘海龙醉酒驾驶一辆宝马车闯入非机动车道,险些与一辆自行车碰撞。其后,刘海龙持长刀砍伤骑车男子于海明,不料长刀掉落被于海明捡起,于海明持刀还击将刘海龙砍伤倒在草丛,刘海龙因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数小时后,深圳网友罗君在网上看到了“8·27”案的现场视频。这一视频引起网友疯狂转发,众多媒体公众号也争先转发报道。
  罗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一视频是拍摄其他视频资料而成,原视频只能看到当时的场景,没有声音。这一视频中持续传出的声音,应为拍摄视频现场的讲话声,普通话中夹杂着方言,且画面中有手指来回“指点”。
  此时的罗君,和大多数网友一样,只知道发生了砍人案,这起案件具体发生在什么地方、当事人是谁,大家都不知道。直到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罗君才知道,视频所呈现的内容,是发生在昆山市的一起刑事案件。
  此后,事情开始发酵。特别是视频的后半段中,于海明举起砍刀追砍已经往宝马车方向奔跑的刘海龙,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正当防卫的讨论。
  有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如果仅凭视频中显示的内容来看,骑车男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防卫过当的范畴。这一观点旋即引发更大争议。
  随后,江苏地方媒体公开“8·27”砍人案视频。记者发现,该视频报道除了有网上流传的画面外,还增加了不同角度的画面。
  围绕视频呈现的内容,关于于海明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争议,在网上持续形成热点。
  谁是视频首发者仍无答案
  9月1日,昆山警方通报此案结果,网上争议告一段落。
  9月3日,呼格吉勒图案再审的推动者、原新华社内蒙古分社高级记者汤计发文称:“作为中国新闻界的一个老兵,我在这里想特别推荐昆山案发现场视频新闻的首发者,应该获得中国新闻奖!”
  汤计说,之所以认为视频新闻的首发者应该获得中国新闻奖,是因为视频新闻的首发,让人民群众看到了案发现场的真实情况,让全国的各类媒体都聚焦到了这起案件上,也让法律界和司法界的精英将其专业知识运用到了这起案件上……警方的调查更缜密,检方的介入更及时。
  对于谁是视频新闻的首发者,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沈兴华表示不清楚。“案发地的视频监控系统不是由交警部门负责管理,而是公安局的一个治安卡口”。
  记者随后来到案发地附近的昆山市公安局青阳派出所。所长史永刚说,是谁最先上传了视频,他也不知道,也没有去了解。
  记者在手机里找出汤计的文章,递给了昆山市公安局宣传科科长诸淳。诸淳说,他不对案件以外的事情进行评论,一切以舆情通报为准。
  视频监管尚无全国统一规定
  在我国,城市中的电子监控摄像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政府投资建设于城市公共区域的,用于社会管理的;第二类是指企事业单位自建,主要用于单位内部安全保卫;第三类是指公民个体或商户自建,用于自身安全防护。
  涉及电子监控摄像头的事件,曾经接二连三地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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