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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死持枪的残疾妹夫仅被判缓刑 检方抗诉改判实刑(2)

2018-09-05 14:29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郭某是否有能力实施孟春林供述中描述的行为,现场打斗是否真的达到了激烈的程度? 
  检察官经过讨论研究之后认为,郭某的伤残情况是否影响其对孟春林实施侵害行为,不能根据常理推断,必须咨询专家意见,尽力还原案发经过。 
  调取物证后,检察官立即向中国刑警学院的专家进行咨询。经过比对所有证据材料,多个领域的专家反复探讨,给出了技术性审查意见:现场无明显搏斗过程,被害人郭某中枪后已失去行为能力并迅速死亡,其背部刺创符合其处于低位及相对静止状态下形成。 
  专家意见提供的信息可以判明,口供所述的激烈打斗过程不可信,孟春林故意杀人意图明显,防卫情节的认定证据不足。办案检察官将所有证据材料一一整理,形成了完备的审查报告提交辽宁省检察院检委会审议。 
  发挥审判监督职能,成功抗诉改判 
  经仔细阅读报告中每一段文字,认真审视每一条证据,推敲抗诉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再加上数小时的研究讨论,辽宁省检察院检委会一致同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2016年2月,辽宁省检察院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适用缓刑不当”,并提出了抗诉理由:1.原审判决没有认定被害人郭某系残疾人的事实。2.被告人孟春林用刀刺被害人郭某的行为系事后加害行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孟春林防卫过当系适用法律错误。在被害人中枪已不足以对被告人构成紧迫危险情况下,又用刀刺致被害人当场死亡,被告人此时行为主观上是杀人的故意。3.原审判决量刑畸轻,适用缓刑不当。孟春林故意杀人罪行较重,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条件。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适用缓刑不当。 
  同年8月,辽宁省高级法院经过合议庭审理后,发出再审决定:原判事实不清,指令锦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日前,锦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及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等酌定从轻情节;被害人在案发前与被告人发生争执,并有威胁言语,应认定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可以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决定罪部分,撤销原判决量刑部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孟春林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虽然迟了将近10年,但杀人犯受到了公正的审判,我哥应该也能瞑目了。”郭某弟弟听完再审宣判后长舒了一口气,他的申诉之路也终于画上句号。(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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