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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频频提前介入热点案事件 如何把握度?(2)

2018-09-05 13:23来源: 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要求检察机关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从源头上提高报捕案件质量,推动建立新型良性互动检警关系。2017年,最高检下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规定,具体可明确为未成年人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害人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未检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均可提前介入侦查。
  “在一起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的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案件中,我们发现存在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嫌疑,立即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并引导取证,最终侦查机关侦破8人的组织卖淫案并对3名被强迫卖淫的未成年人协助相关部门护送回家乡。”王英告诉记者。
  在另一起案件中,宁波当地保安猥亵两名五六岁的外来幼女,嫌疑人零口供,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多次上访各级政府,引发社会严重关切。海曙区检察院未检部门提前介入侦查并引导取证,最终被告人认罪悔罪并赔偿,两名被害幼女经过检察机关推动,各部门采取联动心理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综合救助措施恢复正常生活,其法定代理人息诉罢访,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目前提前介入的类型主要有个案介入和类案介入两种。个案介入主要适用于那些疑难、重大、复杂,尤其是有一定社会关注度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个案。类案介入主要针对一些特殊类型案件,这些案件有其特殊性,整体的侦查方向和具体取证活动往往都需要检察机关的引导和意见,如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等具有特殊证据的案件。”万毅说。
  取得瞩目成绩亦需提升能力
  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5年年底,山西省检察机关共介入命案侦查685件,提出引导取证意见和建议539条,公安机关采纳519条,采纳率96.3%;共提出纠正违法意见15件,公安机关已纠正15件,纠正率100%。
  记者了解到,侦查中的违法侦查行为,尤其是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是冤错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因此,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是加强侦查监督的重要手段和举措,有助于防范冤错案的发生。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诉方的举证和质证活动提出更高的要求。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缪树权告诉记者,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各地司法改革具体办法的纷纷落地,公检法系统不仅部门和人员配备得到调整,在具体司法办案过程中,司法理念也在从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
  “原来有些案件由于侦查机关在证据上把握不准,导致出现一些对起诉和案件进行不利的局面。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刑事案件侦查,有利于侦查机关按照起诉的标准和条件,根据犯罪的构成要件,将关键证据及时固定下来,更加准确、全面地把握证据,也便于在接下来的庭审中,更加充分全面展示。”缪树权说。
  提前介入工作机制虽然取得了瞩目的成绩,但也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深度和尺度究竟该如何把握以及检察官本身的业务素质能否适应侦查的问题。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于检察官的侦查业务能力提出较高要求,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捕、诉部门的检察官习惯于案头作业、书面审查,缺乏侦查业务的历练和经验,而提前介入,需要检察官实质意义上参与侦查,犹如‘秀才遇到兵’,如何训练并培养检察官有效引导侦查的能力,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大难题。”万毅说。(记者 刘子阳 见习记者 张晨 董凡超)(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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