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4)
法律责任是一部法律的“牙齿”,它通过具有强制力的责任条款的设置,“倒逼”行为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责任条款的设置,对整部法律的实施效果具有重要影响。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王文华指出,尽管电子商务法兼具经济法的特征,其性质主要还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交易法律规范,其任意性特征大于强制性特征,因而能够用民事责任解决的,就不应轻易动用行政责任。 王文华认为,作为一部开创性的综合性电子商务立法,需要宽严适度、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法律责任规定,这也体现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目的,对此,立法者作了全面的权衡与考量,“例如,既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要防止使责任设置给平台带来不能承受之重,否则影响的不仅是平台经营者,也不利于消费者和其他相关方”。 电子商务法在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上,最主要的是损害赔偿责任。在行政责任承担方式上,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以及将违法行为计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的信用罚。 “此外,我国刑法在伪劣商品生产与销售的打击、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与网络安全保护等方面都走在了前面,设置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条款,尽管本法如同其他法律一样,并不能直接规定罪与刑,却充分考虑了本法内容对相关刑事责任可能带来的影响,考虑电子商务领域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王文华说。 王文华注意到,“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全面呼应了前面章节所设置的义务规定、责任规定,妥善处理本法内部、外部相关责任条款的协调与衔接。 王文华指出,从立法的体系性来看,法律责任的设置涉及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这些法律中已有规定的责任条款依然适用,电子商务法就不予重复规定。而且,从一部法律的严厉程度看,不仅要看责任条款,还要看义务条款。例如,电子商务法总体上增加了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而这些义务的加重,实质上也是对平台经营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总之,本法对罚款数额以及其他责任承担形式的规定,都力求体现比例原则、‘罚当其责’,在执行上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对某一(类)违法行为形成处罚的威慑力。”王文华说。 (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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