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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新个税法:减税后个税负担减轻了多少?(2)

2018-09-04 13:00来源:中国经济周刊浏览:手机版

  刘佐:根据目前的国情,并借鉴外国的经验,我国在实行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之初,税前扣除似乎应适当从简为好,扣除项目或许可以大体划分为基本费用扣除和专项费用扣除两类。 
  其中,基本费用扣除的内容是基本生活费用,包括纳税人本人及其赡养人口(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等)的生活费用;专项费用扣除是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以外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费用的扣除,包括社会保险、住房、教育和特殊医疗等方面的费用扣除,此类费用扣除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与有关制度衔接,并且具有比较强的可操作性。 
  新个税法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中,子女教育费用、继续教育费用、大病医疗费用、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支出等支出的范围、标准如何确定,这些扣除如何与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公费教育、助学金、奖学金和助学贷款,职工教育等相关政策和制度衔接,似乎都需要作出具体的规定。 
  如果上述问题暂时难以处理,粗放操作可能导致管理成本高、漏洞大、矛盾多,因此可以先在基本费用扣除额中综合考虑,有些项目也可以考虑先采取定额扣除的方式(如学前教育费用、房贷利息和房租等)。 
  目前我国就业人员中,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占比低,这次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以后将会更低,纳税人的平均年收入至少10万元。既然绝大多数就业人员的收入达不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条件,也无法享受任何税前扣除,那么如果大量增加税前扣除项目、提高这些扣除项目标准的措施只能让少数高收入的纳税人受益,这恐怕不是本次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初衷。 
  《中国经济周刊》:还有些人提出,子女教育费用的扣除只能被已婚的纳税人享受,单身的纳税人享受不到这些扣除,所以与已婚的纳税人相比要多缴个人所得税,有“单身税”之嫌,应当给予财政补助。您怎么看? 
  刘佐:上述看法逻辑上不太严谨,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因为已婚的纳税人不一定都有子女教育支出,单身的纳税人也有可能变为已婚的纳税人。 
  按照“单身税”的逻辑推论,由于没有生大病而享受大病医疗费用扣除的纳税人,与由于生大病而享受大病医疗费用扣除的纳税人相比要多缴个人所得税,是不是也有“健康税”之嫌,应当由政府给予医疗补助? 
  高税率级距为什么保持不变? 
  《中国经济周刊》:新税法中,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为什么? 
  刘佐:新个税法规定的综合所得的适用税率,以现行税法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降低适用3%、10%、2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部分适用25%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税负,30%、35%和45%税率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变,体现了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中的中低收入者减轻税负,保持调节高收入的政策取向。 
  由于前边4个级距的应纳税所得额税负下降,即便后边3个级距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不变,其总体税负也会有所下降。 
  有些人主张把综合所得适用的累进税率中的最高税率定为35%、30%甚至25%,还有一些人主张实行较低水平的税率。他们希望大幅度降低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负担的想法可以理解,但是此类主张恐怕不尽合理,也不太现实。因为适当的累进税率有利于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调节纳税人的收入,同时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税负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税负,个人所得税不同征税项目的税率、税负,都需要适当协调,不能只考虑其中的一个方面;即便需要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税负,也应当循序渐进,不能操之过急。 
  目前确有一些国家按照比较低的单一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此类国家的数量很少,而且其中很多国家经济并不太发达,而美国、日本、英国、瑞典、澳大利亚等经济发达国家和印度、埃及、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则普遍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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