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e线 >

电商平台经营者部分行为罚款额度将提高

2018-09-01 13:12来源:人民日报浏览:手机版

 电子商务法草案四审稿出炉——
  立法修改回应社会关切

  电商法草案已正式进入四审。8月27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电子商务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相较于电商法草案三审稿,四审稿对平台经营者责任承担方式、电子商务绿色发展、跨境电商法律适用、商品和服务交付有关规定等内容作了修改。
  当前电子商务发展中平台经济的特点愈发明显,关于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在法律上如何定位、相关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一直是电商立法中的热点。一些社会公众、电商平台企业建议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从而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一致。为此,四审稿修改为“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此外,草案四审稿也提高了平台经营者部分行为的罚款额度。例如,草案三审稿分别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以及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罚作了规定。目前,四审稿将这两条中的罚款数额由“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分别修改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报告显示: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应当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履行环保义务,建议在本法中对此作出相应规定。为此,四审稿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报告显示: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具体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目前,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刑法等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保护规则以及侵害个人信息的处罚已作了规定,下一步还将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专项立法,本法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作衔接性规定是适宜的。
  8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主要电商企业、行业协会、执法部门等方面的代表,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对草案总的评价是:电子商务法草案遵循保障权益、规范行为、维护秩序、促进发展的立法宗旨,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主要制度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发展实际和面临的突出问题,也为将来的发展留有充分的空间,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包容性。(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