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宣判一起涉黑涉恶案村官垄断工程10多年获刑20年
法制网广州8月15日电 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全小晴 隋岳 今天,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永添等54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二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判处主犯刘永添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5020万元,罚金120万元;判决其他53人20年至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州中院二审审理查明,刘永添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其担任广州市萝岗区刘村村委书记、刘村社区居委会党委书记的身份,制定了“刘村辖区内所属村、社的土地上的工程必须由本村、社人员承建,外人不能插手”的不成文规则。2004年12月,刘永东、刘永森经其兄长刘永添同意,纠集他人在刘村村委会门前持枪、木棍、铁棍等工具,对被害人刘某勇等人实施围攻追打、砸烧车辆,一举奠定了以刘永添为首的刘村“村霸”地位。经过多年经营,这个团伙逐步形成了以刘永添、刘永东等人为组织、领导者,以刘永森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认为,刘永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情节严重;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据介绍,今年2月10日,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永添、陈镜登、刘永东、朱志高4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对4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18年不等。认定刘志钊等48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罪。认定刘仲成、刘仲坚犯故意伤害罪。对刘志钊等5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2年9个月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宣判后,除刘仲成、刘仲坚未上诉,刘永添等其余52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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