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网络市场商品和服务信息监测暂行办法》
本报讯 (记者 颜 伟 通讯员 徐源岭)日前,四川省工商局出台《网络市场商品和服务信息监测暂行办法》,为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网络市场商品和服务信息监测提供了规范性依据。 《暂行办法》明确,该办法所称的监测是指根据职能职责规定,承担网络市场商品和服务信息监测的单位,按照制定的监测方案,通过运用统一平台、依托上级专用平台以及外购专业公司服务等形式,依法对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发布的主体现状、资格公示、规则协议、广告宣传、商标使用、促销活动、禁止不正当竞争义务履行情况等信息,以查看、比对、专项搜索等手段,提取和收集相关数据,形成监测报告并分类处理监测结果。 《暂行办法》指出,监测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中需要监测的事项、日常监管中需要监测的事项和其他需要监测的事项。 《暂行办法》规定,开展网络市场商品和服务信息监测,可以采用自行监测、联合监测、委托监测等形式。自行监测是指根据职能职责分工,按照线上线下业务归口管理的原则,由省、市两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实施监测方案。联合监测是指对重大或疑难的监测任务,由主办单位和相关部门会商并制定监测方案,分工协同实施监测。委托监测是指通过服务外购等形式,由省、市两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专业公司提出监测需求,专业公司获取初步信息,再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置。 《暂行规定》还对监测结果的处理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将初步监测的信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核查;对核实认定的需本级处理的涉嫌轻微违规行为,以行政约谈、行政指导等方式予以纠正;对核实认定的需本级处理的涉嫌严重违法行为的线索,转办案机构统一流程进行处理;对核实认定的涉及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职能职责的线索,负责监测结果处置的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移送工作;对需上报上级管理部门的线索或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上报。 四川省工商局要求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暂行规定》,依法适时向社会公布网络市场商品和服务典型违法案件以及专项行动、日常监管中监测发现的突出问题;发布消费警示,督促网络市场经营者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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