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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乎百姓生活的价格,谁来定、怎么定(3)

2018-08-12 22:09来源:法院网浏览:手机版


  所谓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则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直接制定的价格。根据价格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

  “经过多年的经济发展,价格法规定的价格管制范围已经缺乏足够的理据。”郭宗杰认为,价格法将“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与“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列入政府定价(包括政府指导价)范围,该表述过于含糊。“粮食、服装等商品属于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商品,金矿及其他珍稀矿藏等属于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但这些商品并不需要实行价格管制。”郭宗杰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郭宗杰表示,我国应参考国外对传统垄断行业放松监管的趋势,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缩小受管制行业的范围,并通过修改价格法,对政府价格管制的范围进行适当调整,让这些行业的经营者作为完全的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定价、自由竞争,以优胜劣汰的方式进行运营。

  4.政府定价程序价格听证会不应沦为“听涨会”

  【案例】7月12日,湖南省武冈市就巡游出租车营运价格举行听证会,该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居民代表、出租车司机代表以及部分行业代表等20余人出席听证。

  据报道,武冈市有武惠、云阳两家出租车公司,均出现亏损情况。此前,市发改局对该市巡游出租车的运营成本开展了广泛调研,根据相关测算报告,拟定了初审价格。出席听证会的代表对初审拟定的价格表示支持,并根据亲身体验提出了意见和看法,特别是对巡游出租车定价的实施时间和存在的细节问题提出了不少建设性意见。

  经营者提出调定价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成本调查,举行价格听证会,制定并公布价格,这是价格法所规定的政府定价的基本实施程序。

  “价格法规定的定价程序为尽可能保证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作了相关安排,但是,囿于现行价格管理的实际,上述定价程序仍存在诸多缺陷。”郭宗杰指出,比如,价格法虽然规定了政府定价中的成本调查和审核制度,但由于现行价格管理的范围过宽,政府部门很难对需要制定的价格的成本构成进行全面审核,也无法充分体现利益相关者的诉求。

  郭宗杰举例,如药品等政府定价项目,一个政府定价文件往往包括几百种药品,而价格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又比较少,实践中很难进行有效的成本审核,定价往往成为管理人员与申报价格的经营者之间的一个“讨价还价”过程。“结果则是成本只有1元的商品经营者报20元,管理部门砍去一半,最后出台的政府定价是10元。这成为我国目前药品等价格居高不下的制度性原因。”

  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但是,近年来许多地方“逢听必涨”的现象比较多见,价格听证会也被戏称为“听涨会”。

  “政府定价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人员选择、程序方法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指出,比如参与人员没有代表性、专业性,听证程序不够全面、透明,听证结论以偏概全等。他认为,应当对听证会代表的构成、比例等予以明确,同时扩大听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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