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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套路贷犯罪黑色面纱:需签阴阳合同的借款别碰(2)

2018-07-29 15:01来源:法院网浏览:手机版


  套路贷犯罪与高利贷不同

  那么,什么是套路贷犯罪?艾峰训介绍,其系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特定违法犯罪形式。

  “套路贷及套路贷犯罪不是法律术语。司法实践中,与套路贷相关的犯罪统称为套路贷犯罪。”艾峰训说。

  依据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贷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

  艾峰训说,套路贷共有5大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种名义招揽生意,与受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受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受害人的合同。

  二是伪造银行流水痕迹。与受害人签订合同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合同向受害人转账,但要求受害人将汇款立即取现并交还,从而制造已向受害人交付借款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认定违约。在借款期限快到期时,犯罪嫌疑人往往采取电话拒接、人员“失踪”的方式使借款人被迫违约,待偿还期限一过,犯罪嫌疑人便跳出来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此时,往往因为对借款人有力的证据没有留存,犯罪嫌疑人以违约为名收取更高费用。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受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介绍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受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通过不断“转单平账”让受害人的债额短期内几何式倍增。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在受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进行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受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

  “在法律上,套路贷不同于高利贷。”艾峰训介绍,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都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

  据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利率范围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利率范围的高额利息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需签阴阳合同的借款别去碰

  田明从办案角度分析,认为要遏制套路贷犯罪滋生蔓延,必须从防范、监管、治理等各环节抓起严起,坚决强力震慑、打击。

  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孙瑞玺介绍,按照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否则,有关部门可依法采取一定的行政处罚措施。孙瑞玺建议,除了底线控制,监管部门还应适当下放一定管理权限到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加强引导与制约。

  “通过政府主导协调金融、工商等社会管理部门,进行摸底调查,争取全面清理、取缔存在的各类非法贷款公司。”田明说,通过党委政府强力督促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担负起监管责任,在正确区分民间借贷与不法行为的前提下,依法严格监管,最大力度压缩套路贷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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