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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朋友车醉驾致人死亡 车主涉嫌危险驾驶被判刑

2018-06-25 18:54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正义网漳州6月25日电(通讯员 黄喜祖 林江水)6月25日,福建省东山县法院对朱某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刘某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判处罚金3000元。据出庭支持公诉的东山县检察院检察官介绍,此案为一起汽车肇事的两名涉案人并触犯两个罪名,像这样没有驾驶汽车肇事,却被提起公诉并被判刑的案列,为全国首例。 
  同为一起汽车肇事案件中的两个人,缘何有两个罪名,并一样被提起公诉并判刑呢? 
  原来,2018年1月5日晚,犯罪嫌疑人朱某龙、刘某生与欧某法、陈某强等4人,先在一地方一起饮酒;尔后,刘某生将自家的小轿车,交由已经喝过酒的朱某龙驾驶,再次前往某KTV喝酒至次日凌晨1时30分许。该4人喝完酒后,朱某龙再次驾驶刘某生的私家车,载着他们4人回家;在途经545县道时,该轿车撞到路边树木,造成车内乘坐人员陈某强当场死亡以及车辆损坏等严重交通事故。该车辆交通肇事后,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朱某龙酒精含量经检测,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25.8毫克,属于醉酒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3月16日,该案由县公安局移送东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朱某龙,醉酒驾驶汽车,并造成致死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涉嫌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生明知朱某龙两次喝酒,还放任将私家车交由其在道路上驾驶,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本案中,刘某生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遂对刘某生提起公诉。 
  东山县检察院认为,该同一案件之所以两人涉嫌两个罪名,其法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因此,朱某龙、刘某生,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分别被提起公诉。在当天的庭审过程中,一审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对触犯因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供认不讳;且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从轻情节,因此判处上述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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