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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体验变商业推广 谁制造了"网络广告师"这个畸形行当(2)

2018-06-20 18:09来源: 新华社浏览:手机版

  而根据记者的调查发现,消费者的评价资格被购买后,不论是积极的赞誉,还是消极的差评,商品项下所展示的评价内容均出自“网络广告师”之手。 
  “姑且不论‘网络广告师’的目的,但从购买评价、传播评价的角度来看,就已经给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带来了冲击。”邱宝昌表示,消费者购买商品后是可以评价,也可以不评价的,而且不评价是常态。但这种有组织的购买评价行为,已经对商品之间的竞争带来了影响。“评价的内容,其来源并不是真实、客观的购物体验,也就是说,评价的内容是虚假的,这是一种虚假信息。”他补充说。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正鑫表示,如果“网络广告师”以购买商品评价资格为业的话,显然是属于“经营者”,不论该评价是正面评价还是负面评价,传播虚假的商品评价已经涉嫌虚假宣传,有违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 
  “特别是一些评价中存在的违法推广链接,更是会给正常的平台商业秩序带来不利影响。”张正鑫说。 
  如何规制“网络广告师”? 
  商品评价变成商业推广,这个问题,如何规制? 
  在邱宝昌看来,由于法律并没有对“买卖消费评价资格”作出禁止性规定,所以单对消费者而言,并不存在违法之处。但考虑到出售评价的消费者是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商品评价或者进行商业推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违法违规的商品是应知或者明知的范围,那就要承担共同责任。”邱宝昌说。 
  “对购买的商品进行评价,是消费者的一项权利,属于消费者权的范畴。”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表示,既然对商品的评价属于权利,当然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但如果要行使权利,那就要对权利行使的后果承担责任。”阿拉木斯强调道。 
  “这些年,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发展是快速的,这样就导致了一个问题: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现实需要。很多问题产生的原因就在于法律制度的缺失。”阿拉木斯向记者表示,在现阶段,法律没有对消费者的商品评价作出转让和出售的相关规定。 
  但从电商经济的角度来看,阿拉木斯认为,买卖评价的危害是很大的。一些人基于各种利益的考虑,买卖评价,甚至是作出一些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商品评价,损害了商家的利益,特别是对互联网信用体系,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购物评价,是对所售商品真实情况的反馈。如果买卖评价资格,势必会影响评价的真实性,进而使信用体系失真。从电子商务交易的本质上来看,消费者的购物评价是不允许买卖的,否则,会给信用体系带来冲击。”阿拉木斯说,真实的评论,对于建立互联网信用评价体系,意义重大。 
  张正鑫表示,如果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看,“网络广告师”购买评价资格的行为危害并不算大。但他进一步指出,对“网络广告师”的法律评价,更需要结合其后的推广行为来分析。如果在推广的内容中涉嫌违法行为,比如赌博、色情、暴力等内容,则需要纳入刑事司法的范围内进行打击。“在这种情况下,出售商品评价资格的消费者,也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网络广告师’的出现,确实是反映了电子商务监管中的困境。”张正鑫指出,在互联网经济下,传统的监管手段已经很难胜任现实需求,这就需要在监管上建立政府、行业、企业、社会等多方监管的格局,更有效率地调动监管力度,防止发生严重的危害后果。 
  记者注意到,一些平台基于管理的需要,也出台了相应的管理规则。比如在淘宝平台,对于“出售评价者”,如账户是首次违规,淘宝平台则会对该账号执行限制发布评价30天的处罚。如该账户是重复违规(首次违规被处罚后再次违规),则执行永久限制发布评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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