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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网红主播何以频频僭越法律红线(2)

2018-06-14 16:51来源: 新华社浏览:手机版

  王艳辉告诉记者,存在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这些涉嫌违法的“网红”道德底线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另外一方面原因是,直播平台目前有大量的资本流入,利益驱动导致乱象丛生;当然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是,目前针对网络直播平台的法律尚不完善,对于其监管还存在空白。
  “这种现象的存在说明民众的价值观、道德观仍需提高,国家也需要及时应对新兴领域的问题制定相应法律来规范‘网红’的行为。”王艳辉说。
  加强普法教育是关键
  “网红”直播内容触碰法律底线,哪些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王艳辉说,首先,“网红”如果触碰法律,那么其应当负直接的法律责任。“至于平台是不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我认为,平台应当有基本的审查义务,可以参照知识产权领域的‘红旗原则’,即‘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可以免责,否则平台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郑宁看来,网络直播违法,网络主播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网络直播隶属于某单位,则其行为会被视为其所在单位的职务行为,则其所在单位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网络直播平台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查和管理义务,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郑宁告诉记者,自2016年以来,原文化部、原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出台了针对网络直播的一系列文件和举措:
  2016年7月,原文化部发布《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督促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和表演者落实责任,违法违规表演者将列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
  同年9月,原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直播平台必须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不能从事直播业务。
  同年11月,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直播管理规定》,重申了对互联网直播新闻信息服务的资质监管,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提供服务。此外,强化了直播平台的主体责任,要求其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对直播内容加注、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评论、弹幕等互动环节加强实时管理,并具备“及时阻断”的直播技术能力。
  2016年12月,原文化部发布《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并把网络游戏直播纳入监管范围。经营者应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健全审核制度,直播实时监管,录播先审后播。
  如此多规定的出台,似乎未能完全遏制“网红”向“网黑”的转变,究竟该如何遏制这种现象?
  王艳辉建议,首先,针对目前的网络环境制定相应的法律;其次,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加大对网络环境的监管力度;最后,加强网络文明教育,让受众对网络上的不当行为有明确的认知并且能够自发抵制低俗、违法的行为。改善网络环境需要社会各方面协同合作、各司其职,这样才能创建一个良好的网络空间。
  在郑宁看来,一是切实落实信用监管制度,加大对违法主播及平台的信用惩戒力度,使其不敢违法;二是健全公众投诉举报及回应制度;三是加强对网络主播、网络直播平台的法治教育;最后是有关部门强化技术手段,对网络直播行为进行全程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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