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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能否成为公益诉讼利剑 问题在实践中显现

2018-05-30 17:06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4月28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对三起案件作出判决,钟某、史某、邓某等贩卖假盐的不法分子被依法追究民事侵权责任,被判承担共计16万元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这是广东省消委会接受广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于去年10月26日向法院提起的四起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中的三起,另一起法院尚在审理中。
  一字一句读完上述三起案件的判决书,广东省消委会的工作人员百感交集。
  据介绍,广东消协组织提起此类公益诉讼的案件线索,主要来自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查办相关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同时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会向消协组织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提起公益诉讼。
  然而,并非每起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都进行得这么顺利。
  去年3月,广东省消委会接受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向深圳市中级法院就李某等20余人销售病死猪肉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等人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006.2万元,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这是全国第一例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主任陈剑介绍说。但对这起诉讼,法院仅支持了关于赔礼道歉和部分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支持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广东省消委会为此案支付了8万余元的案件受理费及4.5万元律师费。
  “法院认为,消委会提起惩罚性赔偿法律依据不足,而且,消委会不是消费者,不具有提起惩罚性赔偿的资格。”广东省消委会秘书长杨淑娜说。
  去年4月,刘某等人因非法经营罪被判承担刑事责任,广州市检察院认为刘某贩卖假盐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广东省消委会提起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
  这次,广东省消委会复函检察院,决定不对刘某等人提起公益诉讼。
  最终,该案件由广州市检察院直接提起公益诉讼。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12万元,由法院缴付国库;同时责令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和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道歉声明。
  “从这几起案件的审理结果来看,因为法规不明确,又缺少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现在,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怎么打、怎么提、怎么判,有很多问题亟待进一步探究。”杨淑娜说。
  5月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召开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专家论证会,专家学者就消协组织是否有权提起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及其法律依据,以及如果胜诉如何管理所获惩罚性赔偿金等话题进行深入探讨。
  惩罚性赔偿只能由消费者个人提起吗?
  记者梳理发现,现行法律中涉及消费民事诉讼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主要有下列几条:
  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条文均涉及惩罚性赔偿内容,且明确规定请求权的主体为消费者,作为消费者代表的消协组织,是否有权提起惩罚性赔偿,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表述。而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判定,也表现出各方对这一问题各自的思考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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