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商品价格随意波动涉嫌价格欺诈(2)
“平台提供此类服务值得鼓励。虽然目前并无规定要求平台提供价格保护,但宁失万贯金,不失顾客心。这属于平台的自愿行为,不能强制要求所有平台都这么做。”刘俊海说。 参考电商平台的价格保护措施可以发现,“价格保护”保护更多的是购买平台自营商品或参与平台营销活动的消费者,对于平台数量更多的自主经营的商家的约束力较小。 面对价格波动,为买到价廉物美的实惠商品,不少消费者会选择与商家协商退还差额部分的款项。那么商家是否必须补偿差价?邱宝昌表示并非如此。“市场价格取决于市场,商家若无价格欺诈等违法情况,也没有价格保护的承诺,则没有义务补偿差价。”消费者需要对商品的历史价格有所了解,避免受到商家“忽高忽低”修改价格的误导,可以通过比价网站或平台的“卖家交流”板块进行多方比价,以确保尽可能实惠地购买商品。 建议提高价格欺诈的惩罚性赔偿 若是不留神掉入商家的“数字陷阱”,影响购物体验不说,自己的权益也受到了侵害。各社交平台常常出现网购维权“求助帖”,点进去发现,不少消费者面对“强硬不讲理”的卖家时,往往维权困难,束手无策。 面对此类情况,邱宝昌表示,如果遇到商家标示的“最低价”名不副实的情况,消费者一定要在第一时间保留好相关证据,向电商平台或“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进行投诉。包含商品链接和宣传销售页面的截图、与客服的聊天记录等,都是维权的有力证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此外,刘俊海建议,当前,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扩张解释,出台明确规定,提高价格欺诈的惩罚性赔偿,以提高失信的成本代价。要真正实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就要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收益,确保消费者的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确保商家的失信成本大于失信收益。刘俊海强调,“制裁失信者,补偿受害者,激励维权者,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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