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政法工作 > 检察院 >

四地检察院检察长共商生态一体化发展"检察方案"

2018-05-19 17:34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正义网泾县5月18日电(记者吴贻伙)5月17日至18日,上海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本才、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贾宇、安徽省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齐聚安徽省泾县,研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构建”,四地检察机关商定,将建立起日常工作联络、信息资源共享、案件办理、研讨交流以及新闻宣传等五项司法协作机制,进一步筑牢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屏障。
  长江三角洲地区既是我国长江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长江生态保护、流域绿色发展的重要一环。近年来,随着长三角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区域生态环境问题也明显上升,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会议期间,四地检察长共同签署《关于建立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共同推进生态环保领域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建设,积极打造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合力。
  按照《意见》,四地检察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问题沟通。由各省级检察院办公室牵头协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报主要工作数据和有重大影响、区域关联的案件信息。各省级检察院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则分别牵头解决生态环保领域刑事个案和公益诉讼个案办理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意见》强调,要建立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坚决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突出打击危害长江、淮河、新安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跨省倾倒固体废物的犯罪,强化对生态环境案件的诉讼监督,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构建生态环境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为加强调查取证协作,《意见》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异地讯问犯罪嫌疑人、异地询问证人和委托调查取证等工作的,可以请求当地同级检察机关提供协助。接到请求的检察机关应当提供办案场所和技术装备使用等便利,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和鉴定机构提供支持。
  此外,《意见》还就统一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尺度和证据认定标准,促进区域间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以及对跨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新闻宣传等工作形成了共识。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