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颁行十年难消除歧视 维权遭遇“玻璃门”(2)
雷兴长认为,原因在于纠错机制弱化,求职者的维权成本过高。 甘肃省政府法制办公职律师、北京徳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林认为,现有法律法规缺少具体的技术指导规范,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要进入诉讼程序,求职者很难提出证据证明其遭受的不利后果是由于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造成的;同时,就业歧视诉讼作为一般的民事诉讼,一审审限为6个月,二审为3个月,求职者面临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的考量。 “十根指头不如一个拳头,反就业歧视不能长期‘虚设’。”王晓林认为,应该整合现行法律法规资源,制定一部反就业歧视的基本法律,通过提升完善我国的反就业歧视民事诉讼制度,降低就业者的维权成本,对存在就业歧视单位、企业予以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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