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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权益如何保障? 专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2)

2018-05-16 08:25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韩骁认为,如果学生是经学校推荐,在实习单位受到伤害的,如果学校和实习单位有相关的实习合作协议,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相关协议,则应依据学校、实习单位和在校实习生三方在人身损害事故中的过错大小或原因按比例确定各自承担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社会保障法学会理事李静则表示,工作本来就是有风险的,若实习生的危险来源于从事的劳动,在发生事故时实习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作为间接管理人,承担次要责任,而实习生本人除非有重大过错,一般不承担责任。 
  实习生的“难言之痛” 
  除了实习期间遭遇的人身安全威胁,实习生们还有许多“难言之痛”。“上午11点半上到次日凌晨1点,实习生都这样吗?虽然学校强制实习有的时候是不得已的,但从来没人关心过我们的情况……”某师范大学学生小迪(化名)在社交平台上吐槽学校的实习安排,自嘲这是锻炼自己的好时候。 
  小迪告诉记者,他是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专业大三的学生,学校强制性为学生提供了几个实习单位供选择,他被派到了上海某酒店当门童,工作时间是下午4点至次日凌晨1点,但中间出现过工作时间超长的情况。“我不是很情愿这样的实习安排,为什么不能一部分学生去学校组织的实习单位,一部分学生自己去自己喜欢的实习单位?”小迪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在学校申请了孵化园项目,可是因为被外派实习,项目也因此搁置了。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大二学生小航(化名)也有同样的遭遇。今年8月,小航即将被学校安排去扬州实习,为期两个月,此前他已多次被外派实习。校方表示,不去就没有学分,不予颁发毕业证。 
  类似事情经常见诸报端。 
  今年1月,山东聊城大学数百名大三学生被层层“售卖”,“被迫”到昆山康佳电子有限公司等地实习,并长时间工作,致使一些学生出现发烧、手起泡等身体不适状况。 
  2017年7月,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多名学生在网上发声维权,称被学校强制派往富士康(烟台)科技工业园进行长达3个月的实习并被强迫签署三方协议。一位学生表示,每天几百人被塞到百平米的房间听课培训,而且其他方面和伙食安排都很差。 
  …… 
  实习本应是一项丰富人生阅历和实践经验的必修课,如今却饱受诟病。当学生或质疑或拒绝实习或拒绝在实习单位加班时,会面临“不予毕业”“不授学位”等威胁,也会遇到不给报酬、实习安排与专业不对口、超时工作等情况,问题可谓层出不穷、五花八门。对此,李静认为,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除非岗位有特殊要求,或者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也不得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9条规定:“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韩骁表示,根据规定,学校有权制定其在校生的课程修读培养方案,并且有权将社会实践、专业实习等作为其在校生的一门必修课。学生若无法按照学校要求完成相应的实习,学校有权不给予其学分。但是,学生虽然需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同时也有权对学校的管理及处分处理等提出相关建议。 
  现在的小迪也在努力做好自己的实习工作,他说,过几天会回到学校去,与老师进行沟通,尝试更换实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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