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住所条件成为绊脚石
当前,优化营商环境主要从减环节、缩时限、降成本等方面着力提升企业开办效率。然而,在实际登记注册业务中,环节、时限、成本仅仅是“堵车”因素,大部分拟开设企业的绊脚石是住所条件不符合办照要求。 一些地区的登记机关对住所登记的审查标准涵盖了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建筑物法定用途等多种条件。这种较为严格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制约了市场主体的发展。一方面,市场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商业用途”房屋有限,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获得产权证而适合经营的住所大量存在,“符合法定形式”一刀切,只认房屋产权证明,将浪费很多市场主体住所资源,且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另一方面,目前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产用途大部分都不能明确地体现“商业用途”,且房产用途类型繁多,日常登记注册中遇到的类型高达上百种,很难判定是否符合标准。 从优化营商环境角度出发,笔者建议对于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商业用途”房屋进行分类,如可提交《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其他材料。对于房产用途,登记机关不对住所的法定用途和使用功能进行审查,由产权人自主出具住所属于“商业用途”的说明即可。(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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