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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户外遇险事件频发 "有偿救援"合理合法

2018-05-04 10:58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正义网北京5月4日电(见习记者 郭荣荣)近日,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公开征求《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意见,拟对不遵守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区域而涉险,并需要进行救援的旅行者,收取相关费用。如被救援者拒绝支付,将被纳入景区“黑名单”,并进行依法追偿。 
  驴友户外违规探险事件再次被重提,也得从今年4月29日,上海51名登山爱好者前往宁波海曙龙观乡洞坑村探险说起。此次,一驴友受伤,一行人被困,7名消防队员步行3小时将他们救出。事实上,近年来,驴友户外遇险事件频见报端:2018年3月3日,北京房山一天两次现驴友遇险事件;2016年8月27日,4名驴友擅自闯入广西大瑶山自然保护区看日出而迷路,获救后每人被罚2000元……据中国登山协会不完全统计,2017 年全年事故中,活动参与总人数2346人,事故总人数1007人,占比近一半。其中,受伤事故107起,受伤人数121人;死亡事故35 起,死亡人数41 人;失踪事故7 起(其中一例与死亡事故同例),失踪人数8 人。 
从数据统计可以看出,事故的频发呈现出登山户外运动的高风险性。而驴友遭遇险境的同时,其不顾规则、擅自进入“无人区”探险造成伤亡并消耗大量公共管理资源的行为,引发了网友的广泛讨论,“有偿救援”更成为热议话题。
  记者查阅信息发现,从2001年到2017年“5·4穿越鳌太线驴友遇难事件”,此线路共遇难21人,失踪8人。当地每年接到驴友报警遇险7到8次,平均每个小长假都会接到至少1次报警。而在搜救费用上,初步概算总共已经达到五六十万元。那么,驴友因“任性而为”遇险,救援产生的高额费用到底该由谁来埋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此可以看出,救援费支出不能完全依靠政府。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少数人的救援费用由多数纳税人承担存在不公平。 
  邱宝昌称:“对被救援人员或其活动组织者收取一定的救援费用既合理也合法。”他表示,如果总是提供无偿救援,或事后进行象征性的罚款,那么驴友的违法成本和冒险成本都很低,不利于遏制这种违规探险现象的发生。 
  事实上,一些地方性法规或旅游管理办法中也已经对驴友违规探险的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规定了让驴友自付救援费。2015年,新疆规定户外探险被救需承担费用,若救援中使用直升机,则每小时花费3万元。今年获准实施的《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南京市旅游条例》也规定,发生旅游意外事故产生救援费用的,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应当承担实际产生的救援费用。 
  “费用收取要合理,如果以收取救援费为目的进行牟利,是违法行为。”邱宝昌说。同时,他强调,无论何时,都应把救助生命摆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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