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媒体前沿 >

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与监察法衔接 认罪认罚从宽——聚焦刑事诉

2018-05-04 10:35来源: 新华社浏览:手机版
  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 题: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与监察法衔接 认罪认罚从宽——聚焦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看点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刘奕湛、罗沙、王琦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2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修正草案三大看点引人关注: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加强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调整检察院侦查职权;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加速裁程序。
  ——看点一: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提请审议的刑诉法修正草案增设一章规定了缺席审判。
  草案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拥护。”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介绍,2014年,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提出了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任务。201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关于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报告。中央纪委建议在配合监察体制改革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出规定。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我国还是一个全新的制度,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立法空白,没有明文规定刑事缺席审判的制度。”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宽说,随着党和国家反腐力度的加强加深,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显得日益重要和必要。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说:“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适应发展变化,及时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以往,外逃贪官只有被追逃回国才能对其审判,如今,通过修改刑诉法,建立缺席审判程序,外逃贪官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将受到法律应有的裁判。”
  对于缺席审判中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方面,草案规定,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草案同时规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陈卫东认为,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从告知、送达以及辩护等方面给予了充分的保障措施,可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同时,这些规定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司法准则的要求,也符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
  ——看点二: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
  “国家监察法表决通过后,人民检察院对反贪反渎案件职能整体转移。目前监察机关办理的一些案件陆续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迫切需要修改相关法律,以适应这些案件的需要。”陈卫东说。
  对此,草案对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作出规定:“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
  张兴宽表示,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有利于及时解决与监察法之间的衔接问题,及时弥补了因为监察法的实施而导致的监察委与检察院两个办案机关的衔接真空。
  草案删去了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