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民广泛参与司法立柱架梁 我国首部陪审员专门法公布施行
4月27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我国首部人民陪审员专门法,为人民群众以参与司法的方式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社会事务,提供了有效法律支撑。 人民陪审员制度自2004年施行以来,对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产生了“驻庭陪审”“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偏离了群众广泛参与司法的制度功能。2015年4月,中央深改组通过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此后,全国人大授权在10个省的50个法院开展了为期三年的试点。试点法院勇于推进司法改革,形成了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多数改革措施被立法机关认可并上升为法律条款。 人民陪审员法共计32条,从选任机制、参审范围、管理奖惩、履职保障等方面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法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下限确定为28周岁,文化程度下限为高中;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律师等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常住居民中选任,采取“随机抽选”和“组织推荐”两种方式,以“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五分之一,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在确认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时,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 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权利。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同时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判。 关于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分离,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在履职保障方面,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人民陪审员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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