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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管受贿千万当庭认罪 为"洗清"曾主动上缴百万(2)

2018-04-24 17:49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两笔赃款合计291万元,那么其他赃款哪去了?多年的办案实践证明,衡量贿赂案件办理是否成功,赃款赃物的追缴是关键,是巩固办案成果、稳固全案证据链条的有力支撑。刘明贵这起受贿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追赃工作的难度是不言而喻的。为最大限度地追回赃款,办案人员再次提审刘明贵。
  检察办案人员开门见山地问:“前几次提审,你交代了受贿的事实,除去退出的291万元赃款外,你受贿的其他赃款哪去了?你要明白,退赃的多与少,与下一步法院的定罪量刑有直接的联系。”“在此前的交代中,我说过了工程队老板魏茂文曾经给我送了50万元,后来我没给搞到工程他又要回去了。除退缴的291万元外,我家里花费了不少,还有一些钱让李铁钟替我保管着。”“李铁钟替你保管了多少钱?”“大概有450万元。”对这笔钱,办案人员很快予以追缴。
  当庭表示认罪服法
  刘明贵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具体犯罪事实均予承认,但对部分涉案钱款的性质进行了辩解,公诉人以扎实证据一一反驳。刘明贵当庭表示认罪服法,真心悔过,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2017年6月19日,刘明贵受贿案由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14日上午,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刑事审判庭座无虚席,海南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及省审计厅工作人员、刘明贵的亲朋好友数百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中,刘明贵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具体犯罪事实均予承认,但对部分涉案钱款的性质进行了辩解。他辩称,有些人是在春节、中秋节前后送给他一些钱款,但这只是“朋友间的人情往来”;有些他负责的工程项目,即使对方不送钱财,他也会那样完成工作,并不是主动为对方谋取利益。
  对此,公诉人给予了反驳:刑法设立受贿罪的初衷就是为确保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作为公司领导,刘明贵在工程承建等重大事项上手握大权、行贿人正是看中他手中的权力才会去行贿。“为民办事没错,但是收钱就是一种权钱交易。正常的人情往来会一下送几十万元、几百万元吗?送钱的都是从事建设开发的老板,他们给公职人员送礼为的就是得到关照,这不是受贿又是什么?”
  庭审中,刘明贵还辩解“其所收魏茂文的50万元已于2008年交代李铁钟退还给魏茂文了,不应计入受贿数额。”
  公诉人认为,该宗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行贿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行受贿双方对于受贿时间、地点、金额、送钱事由等情况的交代内容相吻合。相关书证材料证实,行贿人魏茂文谋取利益请托事项客观存在,其送钱是看中刘明贵的职权以便日后承揽工程项目得到刘明贵的关照,帮其谋取利益,是一种权钱交易,应以受贿性质认定。
  针对被告人刘明贵辩护人在案发前已将50万元退回行贿人,能否认定为“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情形的疑问,公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情形,不能单纯考量时间问题,更重要的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时受贿故意的判断。经审查,刘明贵的退款行为是在其收受他人贿赂后发生的行为,其2007年收受款项时没有任何拒收的意思表示,至退款前没有任何退还的言行,亦不存在阻却其退还的事由,其收受他人钱款时主观上有接受和非法占有请托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有收受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既遂。其退款的原因并不具有主动性,从其退款的时间看,虽然供证关于退款的时间说法不一,但不影响对其退款是受贿既遂事后退赃行为的判断,不影响对其受贿罪认定。
  在检察机关全面确凿的证据面前,刘明贵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服法,真心悔过,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针对被告人刘明贵提出,是他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请求法院从轻判处的请求,法庭认为,被告人刘明贵到案前,其收受李铁钟等人财物的犯罪事实已被办案机关掌握。刘明贵到案后,只是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收受姜涵时等人财物的犯罪事实,对刘明贵主动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坦白行为,可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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