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教育挽救干部
4月1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18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情况。通报显示,2018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26.1万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16.5万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63.2%。与前几次通报相比,这一占比再创新高。 中央纪委在通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情况中,把运用“四种形态”情况单列出来,始于2017年第一季度。该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9.2万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51.7%。之后,这一占比不断攀升:2017年上半年,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27.8万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56.6%;2017年1月至9月,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47.3万人次,占处理总人次的58.2%;2017年全年,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78.6万人次,占处理总人次的59.7%。 一年间5次通报,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人次的占比从51.7%上升到63.2%,十分直观地体现出纪检监察机关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的不断发力。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做了大量红脸出汗、拉一把别掉下去的工作。自2015年至党的十九大前,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谈话函询95.5万人次,使红脸出汗成为了常态。 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被写入十九大党章。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要继续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用好第一种形态。今年1月,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深化,下功夫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使批评教育成为常态,关口前移、防患未然。”2018年第一季度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人次占比再创新高,正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要求的坚决贯彻落实。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监察法的实施,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已经形成。今后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更重,要对所有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监督监察全覆盖,查办案件移送司法只是一部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教育挽救干部是更加重要的部分。纪委的监督和监委的监督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是高度一致的,目的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纪检监察机关要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通过谈话函询使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常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使得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少犯错误或者不犯错误,真正实现监督全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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