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2)
(四)删除第四十一条。 五、《血站管理办法》 (一)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临床医疗用途的人体血液、血浆进出口。” (二)删除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六、《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一)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删除第六十九条。 (三)将附件“卫生行政许可文书样本”中“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证件撤销决定书”中的“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统一修改为:“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一)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附件“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目录”中“查封、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3个月内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统一修改为:“6个月内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相关部门规章的条文顺序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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