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行业法制 > 工商 >

国美电器因售不合格空气净化器被罚71万余元

2018-04-09 21:26来源:中国法务网浏览:手机版
  6月2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对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对其销售的TIPON汉朗牌TIFB01-A型双向空气净化器、兰山牌TX-1333空气净化机,CTK牌AP-C100型空气净化器进行抽样,经国家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认定为质量不合格商品。此批产品货值金额239261元,国美电器获违法所得10845.23元。
  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认为,国美电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五十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五十条的规定,该分局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TIPON汉朗牌TIFB01-A型双向空气净化器时尚风1台、兰山牌TX-1333空气净化机1台、CTK牌AP-C100型空气净化器9台;没收违法所得10845.23元,并处罚款717783元。
  此前,国美电器因销售质量不合格滚筒洗衣机,已被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罚款42990元。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