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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警方快速侦破一起特大持枪杀人案

2018-04-09 13:07来源: 新华社浏览:手机版
  新华社沈阳4月8日电(记者李铮)沈阳市公安局8日晚21时对外发布,当日发生在法库县造成三人死亡的特大持枪杀人案告破,犯罪嫌疑人在走投无路情况下自杀身亡。
  8日12时57分,沈阳市法库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法库县四家子乡后满洲屯村三名村民遇害。接到报警后,辽宁省立即组成由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组成的专案组开展侦办工作,调集巡逻防控警力对案发地周边形成封控圈,防止犯罪嫌疑人向周边地区逃窜引发次生危害。
  经专案组工作查明,54岁的男性犯罪嫌疑人齐某某因个人矛盾等原因,持自制钢珠枪先后将同村一名78岁女性,两名分别为57岁和23岁的男性村民杀害。专案组根据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及逃离现场时所驾驶摩托车,迅速展开抓捕工作。
  当日15时35分,专案组民警在法库县四家子乡发现齐某某欲驾车逃跑的踪迹后,迅速将其包围,不断喊话并缩小包围圈,令其放下武器,同时准备实施抓捕。犯罪嫌疑人齐某某见走投无路,持自制钢珠枪自杀身亡。
  正义网黑龙江电(通讯员 杨大成)近日,黑龙江省甘南县检察院召开全院干警警示教育大会,大会以“守住底线、不碰红线、做人民满意检察官”为主题,旨在营造“利剑高悬、警钟长鸣”的良好政治生态环境。
  据悉,该院始终坚持挺纪在前,着力以铁的纪律锻造素质过硬的检察干警队伍。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第一位,抓好政治学习,提高干警的理论素养和政策解读能力,并在集体学习后组织全院干警就学习成果进行测试,确保政治学习不走过场,切实取得预期效果。
  此外,该院还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机制,全院干警于年初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进一步完善中层以上干部述职述廉考核制度;制定科学的考评指标,健全完善目标绩效考评办法,更好地发挥目标绩效管理在推动作风转变中的重要作用。
  新华社北京3月17日电(记者熊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解释,对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程序、检察机关的诉讼权利义务等内容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对此进行了解读。
  张雪樵说,司法解释明确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更加合理、明确的界定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身份;同时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新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明确规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一并提起附带诉讼,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审理,节约司法资源。
  通过诉前程序推动侵害公益问题的解决,是公益诉讼制度价值的重要体现。张雪樵表示,试点实践证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调动了其他适格主体保护公益的积极性,促进了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的主动性,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出现公益诉讼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张雪樵说,一方面,普遍地延长了行政机关的回复期限,为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留出了更加充裕的时间,体现了对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尊重,有利于更加充分地实现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价值目标;另一方面,又规定了紧急情况下特殊的回复期限,以保证在确有必要的时候能够及时对违法行政行为和受损的公共利益给予更有效的司法监督和救济。
  此外,司法解释还细化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审判、执行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本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明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包括诉前程序和应当提交的起诉材料等;明确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时,无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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