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非法经营“笑气”案宣判 被告人获刑2年罚5万
全国首例“笑气入刑”案宣判 被告非法经营“笑气”获刑2年 并处罚金5万元 4月4日,全国首例非法经营“笑气”案在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殷某某因非法经营“笑气”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4月4日上午,云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殷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销售额共计30余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余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庭当庭判决,被告人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据云和警方调查,2017年5月至10月底,殷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青田的出租房内,以转售谋利为目的,通过微信向上家购买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要经营“笑气”,必须获得安监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否则就涉嫌非法经营。经向浙江省公安厅请示并多次与安监、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专业人士进行深入探讨,云和警方决定将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经营一氧化二氮定性为非法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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